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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洁员坠亡案,有新进展

2025年11月,胡某某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7楼天台坠亡,警方经调查排除了刑案。生前,胡某某与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从事保洁工作。

事发后,胡某某的家属起诉深华物业公司以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索赔共计19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深华物业公司、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赔偿6万元。胡某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该坠楼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中,其雇主深华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审认定赔偿金额6万元,与医院的过错程度不相符,予以纠正。

保洁员从医院7楼天台坠亡

胡某某出生于1967年,是河南上蔡县人。胡某某的女儿董倩(化名)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家是农村的,家境较困难。早年,她的父亲和母亲在工地做工,后来年纪大了,干不了重体力活,于是一起做起了保洁。父母靠这份勤劳,支撑起了整个家庭,让她和弟弟都读上了大学。

2017年,胡某某和丈夫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做保洁。后因家中有事,两人一起回了老家两年。2025年5月,两人再次进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从事保洁工作。

据董倩介绍,胡某某和丈夫是和深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一年一签”,基本工资每月两千多元,若加班多,可以拿到4000多元。

2025年11月2日19时许,胡某某在医院工作期间从该院住院部B栋7层天台坠楼身亡。

事后,警方经调查作出认定,胡某某系高坠致多器官损伤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事发后,网络有消息称,胡某某疑和家人发生矛盾,选择自杀。对此,董倩回应称,这是谣言,事发前胡某某和家人没有发生任何争吵或矛盾,和大家的聊天都是正常的,而且事发后警方有介入调查,询问了很多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佐证这一点。

一审:劳务公司和医院被判赔偿6万

董倩表示,母亲坠亡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称他们没有责任,只愿意补偿丧葬费2万元,并出于人道主义给予2万元救济。他们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需要担责,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方案。

后来,胡某某的家属起诉了深华物业公司和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7万余元。

据判决书,胡某某家属索赔的主要理由是,胡某某曾遭护士长苛责,医院未为保洁员提供休息场所,导致胡某某选择天台休息,而天台的护栏高度不够,不符合标准。

对此,深华物业公司认为,案涉天台并不属于胡某某提供劳务的范围,胡某某坠楼与其提供劳务不存在因果关系。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表示,胡某某坠楼点不是供人休息的地方,附近有成排的空调主机,开机时会排出大量的废气和热量,也不适合人休息。而且,医院的工作场所有茶水间、更衣室,在走道上有大量的座椅可以供任何人休息,不存在胡某某没有休息之处,被迫到天台休息的情形。医院还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称医院的物业经过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深圳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案卷材料中未有证据显示医院在胡某某工作过程中有超出工作内容的责骂、投诉等情形,亦未有证据显示胡某某向医院提出过调岗申请,胡某某家属未提交充分证据材料证明胡某某系因工作原因而坠楼。

二审改判医院赔偿19万元

胡某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判决书显示,二审中,深华物业公司表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则表示,医院虽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赔偿金额不甚妥当,但本着尊重生命,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愿意给予上诉人该笔补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中,露台栏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是否构成侵权,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深圳中院表示,本案坠楼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但并非发生在工作地点,胡某某的工作地点在医院住院部B栋6楼,工作内容为负责全科室内清洁,而事故发生在7楼露台,7楼露台并非胡某某的工作地点,胡某某负责的6楼全科室内清洁也与7楼露台没有关联,故可以认定胡某某在7楼露台坠楼的事故,与其工作缺乏紧密关联,该坠楼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中,其雇主深华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胡某某是成年人,知道其所处的7楼露台的高度,也清楚攀爬的危险性,其是最后控制危险的人,但其选择攀爬,故对坠楼的发生有绝大部分的过错。对比胡某某的过错,致坠楼事故的发生,医院的过错较轻微,大约在10%。一审认定赔偿金额为6万元,与医院的过错程度不相符,予以纠正。法院酌定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应赔偿胡某某家属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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