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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国有资产违规经营损失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旨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是为支持国企改革服务的,但目前对国有资产违规经营损失的定义尚不明确,亟待明确界定。国有资产违规经营损失主要包括主体、行为、规定和结果四个方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经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只有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经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才具备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资格。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国有资产流失是国有资产财产权的灭失。国有资产违规经营损失的界定应从主体、行为、规定和结果四个层面展开。明确国有资产违规经营损失的主体,对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由传统的独资转变为多元化的股权结构,相应的,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也面临着从单一的国有经营主体转变为国有和非国有两类经营主体。非国有的经营主体和人员在违规经营中导致国有资产发生损失是否应该按国有资产违规经营导致的损失来定性?国有资产的损失并非单一的法律概念,而是包括商业风险、法律上的正常损耗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只有在经营决策中发生根本性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才可以定性为国有资产违规经营损失。明确国有资产损失的规定,有助于对企业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国有资产违规经营导致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如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等。若将额外损失费用、收入损失等一并纳入损失范畴,除去计量上的复杂性,也不利于企业建立对等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因此,建议对违规经营的“规”予以准确描述,如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以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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