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丙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薄丙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62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薄丙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684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薄丙月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薄丙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薄丙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及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薄丙月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2721194802080054
地址:扶沟县练寺镇桑村薄村
执行依据:(2017)豫1621民初237号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8400元及逾期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举报电话:
联系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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