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民韩女士通过“智慧海都”APP报料称,今年2月,她在“天鹅到家”家庭服务APP上对接了店长郭女士,不久后,通过郭店长匹配了一名家政阿姨,她支付给郭店长1700元的服务费。但在阿姨约定上户服务的前一天,阿姨因个人原因提出要推迟上户,后来,韩女士决定暂时先不需要阿姨上户,便与郭店长协商,将服务费暂存于郭店长处,等日后有需要时再请阿姨。
今年6月,韩女士因自己没有再聘请阿姨的需求,就向郭店长申请退还服务费,但郭店长表示,只能退还600元,这让韩女士无法理解:“我都没有聘请阿姨,为什么要扣除1100元呢?”除此以外,韩女士最近才发现,自己所对接的店长是福州优选安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店长,并非“天鹅到家”的店长。
韩女士与郭店长的聊天记录
市民:从未有家政阿姨上户服务,不应该扣除费用
韩女士回忆道,去年,自己在“天鹅到家”家庭服务APP上对接上了顾问小雷,此后,经由小雷介绍,匹配过几位阿姨,但韩女士并不满意,小雷在APP上将服务费全款退还给了韩女士。今年2月24日,韩女士希望小雷能够再为她寻找合适的阿姨,但小雷表示自己已经离职,向韩女士介绍了同事郭店长。
2月26日,郭店长为韩女士匹配了一名阿姨,随后,韩女士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了1700元的服务费用。
除此以外,韩女士还说,自己最近才注意到,当时郭店长发来的收款二维码是“福州优选安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条款里写着的丙方也是“福州优选安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并非“天鹅到家”,这让韩女士感到十分不解:“我明明找的是‘天鹅到家’,怎么就变成了‘优选安亲家政’呢?”
合同内提及的“首次匹配服务费”
家政公司:具体扣除费用可以进一步协商
小雷透露,该名郭店长此前是“天鹅到家”的工作人员,目前在经营福州优选安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最后,郭店长表示,具体扣除的费用可以和韩女士进一步协商。
合同
律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对此,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康国俊律师表示,任何民事法律主体都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韩女士在“天鹅到家”APP上寻求家政服务,而离职员工小雷却将其推荐给“优选安亲家政”。在此过程中,小雷应当明确提醒韩女士变更服务主体的情况。郭店长作为经营者,也应当主动告知自己不是“天鹅到家”,并且明示自己提供的合同有预扣服务费的约定。韩女士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向其付款的行为,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但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要尽注意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于韩女士未在电子合同上落电子签名,因此“优选安亲家政”和韩女士并未签订正式合同,“优选安亲家政”不能要求韩女士按照合同内容支付1100元的首次匹配服务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在这个事件中,预扣1100元的服务费且不能退费明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选择家政服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霸王条款”,进而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cj.annaid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