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周大寨是辽宁兴城人,1986年在辽宁省财政厅农业税管理处开始参加工作,此后在税务系统任职长达12年,1998年,周大寨调任营口市下辖的县级市大石桥任市委副书记,后担任大石桥市长,开始主政一方。
但他没想到的是,提前退休也没能安全落地,2020年3月7日,营口市监察委在办理营口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3等人涉黑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周大寨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同年年10月29日,营口市监察委对周大寨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周大寨利用担任大石桥市委副书记、大石桥市政府市长、营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6.131万元。
其中2003年至2009年,周大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大石桥市华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的请托,为其经营的企业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市长身份帮助林某到泰国清迈洽谈投资铁矿生意,先后7次收受林某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249万元。
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周大寨在担任大石桥市政府市长期间,逾越职权,通过口头安排和召开市长办公会的方式允许营口青花集团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采矿,致使青花集团自2007年12月至2016年10月,在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峪子沟矿非法采矿。经鉴定,非法采矿获取矿石价值2281.1420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此外,周大寨还利用职权,为他人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帮助房地产企业强迁、处理群众上访、结清承建工程尾款、升级建筑资质等,这些行为均被认为形成受贿事项。
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27日,周大寨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再次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但并未公开判决结果,不公开理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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