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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

车辆被法院扣押了,能偷偷开走吗?

设备被法院查封了,能偷偷卖掉吗?

周村区法院通过一起案例,带你了解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1月13日,周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不仅让漠视法院查封裁定的被告人得到了深刻的教训,也为他人敲响了敬畏法律的警钟。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系某村村民,其将厂房租给外省的李某用于生产家具,后李某因拖欠木材款被王某起诉到周村区法院,王某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申请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李某停止经营、踪迹全无,周村区法院对李某位于张某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及半成品家具进行清点及查封,并向张某书面告知在法院查封期间,其对厂房内的查封物品有保管义务,不得抵押、变卖或擅自处置,张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后张某在明知上述生产设备及半成品家具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查封物品变卖,获取价款64000元,并导致该案在后续执行阶段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村区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完毕后,由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而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其因为不懂法律而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后悔莫及,愿意将出售查封物的64000元价款交至法院弥补王某等人的损失,自己也在这个事情上得到了深刻教训,将以此为戒,遵纪守法,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周村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

什么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括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致使其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经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者转移到其他账户;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使物品失去原貌或丧失价值。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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