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义务帮工中不慎受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2024年11月6日,汉中市佛坪县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方联动成功诉前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人身受害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经过石墩河镇党委、政府领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委托代理人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位。
村民梁某在自己山林中种植中药材“猪苓”,同村的好兄弟熊某多年以来在外做零工长期与村民梁某在一起,加之二人也是亲戚关系。
2024年3月15日,正值中药材种植旺季,梁某忙不过来,便随口和熊某提起此事。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看着梁某忙得分身乏术,热心的熊某自告奋勇称可以帮助几天。梁某考虑之前熊某栽培“猪苓”时他也曾给其提供过帮助,加之熊某也掌握栽培“猪苓”伐树的技巧,便就同意熊某前去帮忙。
2024年3月15日到达栽培“猪苓”伐树地点后,熊某很快就进入工作状态,但却在伐树“倒桩”环节发生了意外,左脚大拇指被自己所伐树木砸伤。事件发生后,熊某被梁某找专车紧急地送往佛坪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诊至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为此梁某深感歉意,安排专人护理并支付了两地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熊某伤势恢复后,经陕西省汉中市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熊某出院回家后,双方因伤残赔偿等问题经镇村两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1月3日当事人双方再次分别向佛坪县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交了调解申请。
2024年11月6日佛坪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在镇矛盾纠纷调解室进行了调解。经双方举证质证、辨论,调委会审理查明,认为此案系因义务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朋友亲戚之间友爱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应得到社会的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熊某出于朋友亲戚情谊无偿帮助梁某栽种猪苓,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梁某作为被帮助的受益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为熊某提供治疗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帮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应具有预见能力,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意外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调解委会成员考虑到熊某、梁某双方是朋友关系、亦是亲戚关系且素来和睦相处,以后还要长久相互往来。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希望他们能够互相换位思考,本着诚信与友善的原则。停止抱怨、放下争执。在长达6个多小时的调解过程中、在石墩河镇党委、政府领导,佛坪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袁野、受害方熊某委托代理人汉中市迪杰律师亊务所律师兼律所党支部组织委员郭智慧,镇司法所和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相应的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一次性赔偿熊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补偿金等共计八万元,双方握手言和,调解室内大家都露出了舒心的笑容,一场可能引发长期纠纷的社会矛盾就此平息。
近年来,面对日益复杂多元的社会矛盾和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佛坪县石墩河镇平安法治办、佛坪县石墩河镇司法所,佛坪县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加强与各方力量的协作联动,持续推动诉源治理向纵深发展,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推动“枫桥经验”与时俱进,不断焕发新的生机活力。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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